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235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心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甲七路北丙六路东。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8日开庭过程中,以其已经在一审判决后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10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26元,减半收取2013元,由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 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超男
书 记 员  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