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494号
申请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御府江南南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FAQYL4T。
法定代表人:李会英,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广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487859。
法定代表人:田文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恒汇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党杨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DHHRF8F。
法定代表人:王瑞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间市北原金属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河间市果子洼乡西环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8Y45Q59。
经营者:周礼合。
申请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恒汇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间市北原金属物资经销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恒汇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间市北原金属物资经销处银行存款500320.8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恒汇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间市北原金属物资经销处银行存款500320.8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