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至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10646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娟,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至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正街18号1楼。
法定代表人:张凤,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4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国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设路127号。
经营者:**。
第三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富呈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设路127号。
经营者:廖先富。
第三人:成都劲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桃园路建材市场内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至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国顺建材经营部、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富呈建材经营部、成都劲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