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673号
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武昌路北三段****。
法定代表人:刘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林,男,198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成,住成都市金牛区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市**建材经营部,住所,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大同路二段**div>
经营者:曾胜龙。
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