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汉市洪胜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673号

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武昌路北三段****。

法定代表人:刘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林,男,198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成,住成都市金牛区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市**建材经营部,住所,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大同路二段**div>

经营者:曾胜龙。

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