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821号
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武昌路北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523123145。
法定代表人:刘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市丽丽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双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1MA65EGYRXJ。
经营者:李小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丽丽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祥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