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某某与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9921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