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东大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东大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3369号
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东大医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东大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德阳四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代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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