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迅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迅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12号11栋1单元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朝阳,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0114民初348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属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项目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故应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