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迅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执保367号
申请人:四川迅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朱朝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迅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迅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0000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迅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迅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5000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账号:55×××70)。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