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2837号之一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国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山坪村云华山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8470473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8640013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泸州国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28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双方纠纷已调解结案,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