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都区思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5577号之一
原告:新都区思宏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新都区新都镇红星村3社。
经营者:***,新都区思宏建筑设备租赁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新都区思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都区思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都区思宏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都区思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7元,由原告新都区思宏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