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303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五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谭长富。

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簇锦支行12×××65账户人民币743644.5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坡支行22×××29账户人民币743644.50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航天城支行12×××52账户人民币743644.5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