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303执9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五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谭长富。
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足额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应给付执行款项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簇锦支行12×××65账户人民币743644.50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坡支行22×××29账户人民币743644.50元的冻结。
三、解除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航天城支行12×××52账户人民币743644.50元的冻结。
四、解除被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成华支行所开10XXXNY账户人民币9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