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03民初888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五村四组。

经营者:谭长富,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汝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凡,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以下简称富畅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翔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畅租赁站的经营者谭长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被告俊翔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4月8日所欠的租金等其他费用共计60457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4月8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57492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4月9日起至租金等费用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向支付原告违约金6万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钢管75.5米、十字扣件10264套、直接扣件5228套、转向扣件1956套、20CM套筒1409个、顶托789个、3米钢丝绳97根、2米钢丝绳241根,若无法返还则按合同约定的赔偿价格支付器材赔偿费;6、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4月9日起至器材归还完毕或器材赔偿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后续租金损失;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南充火车北站高铁商务区地下空间项目二标”项目工程租用原告建筑器材。合同对租金标准、器材成本价值、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租金,严重违约。截止2020年4月8日,被告欠原告租金等费用共计604570元,下欠钢管75.5米、十字扣件10264套、直接扣件5228套、转向扣件1956套、20CM套筒1409个、顶托789个、3米钢丝绳97根、2米钢丝绳241根未归还,产生逾期付款利息157492元,违约金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应当计算至器材赔付之日止。前述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俊翔建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主张的正常租金计算正确,没有异议。对赔偿价格有异议,原告单方面确定按约定价格赔偿,我方认为应按市场价计算赔偿额为48211元,由于赔偿单价未谈好,因此原告第三、第四项请求没有依据。另我方已支付租金75万元,现在已还原告扣件1800多套,其中超还了3000多套,钢管未还。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被告俊翔建筑公司(乙方)因承建“南充火车北站高铁商务区地下空间项目二标”项目工程需要,与原告富畅租赁站(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是:1、租赁物资品名、单位及应付费用见下表:







品名



每日租金



上下车费



计算标准



备注





钢管



0.013元/米



15元/吨



260米/吨



所列费用均按双方签字的收、发单上的数量

计算。





扣件



0.013元/套



15元/吨



1000套/吨





顶托



0.02元/套



15元/吨



300套/吨





16工字钢



元/米



15元/吨



40米/吨





套筒



0.02元/个



15元/吨



30个/吨







2、为不耽误工期,乙方向甲方所租物资,需提前5天告知甲方。租、还材料运费及搬运费由乙方负责现场支付。3、租用时间:自2018年6月6日至该工程完工双方物款两清为止。4、租用物资发放时,为保证双方经济利益,乙方指定侯廷富等同志作为本合同履行经办人。该项目负责人及双方经办人所签署与合同相关文件,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租赁期满归还时,如毁损遗失需照价赔偿,标准见下表:







品名



赔偿费



维修费



品名



赔偿费



备注





钢管



13元/米



0.1元/米



T型螺栓



0.6元/套



如乙方在赔偿时,双方约定价与市场价不符,则按当时市场合格产品双方协商而定。维修费以乙方实际归还数量为标准计算。





十字扣件



5元/套



0.15元/套



扣件盖板



2元/个





直接转向扣件



6元/套



0.15元/套



顶托螺帽



2元/个





16工字钢



元/米



元/套



顶托底板



3元/个





顶托



13元/套



0.3元/套



2米钢丝绳



20元/条





套筒



7元/个



0.15元/个



3米钢丝绳



30元/条







6、租金及其它约定:⑴依照双方签字的发、收单上出库和归库日期作为租金起止时间,按实有天数计算租金,差欠物资的租金计算至物款两清为止,甲方向乙方所收费用均不含税。⑵双方每月底结算确认当月租金,乙方应在首次出货月起每个月底向甲方支付所产生租金,外架材料拆完时一次性付完下欠租金及差欠材料的赔偿款。如乙方不按时支付,差欠材料除继续计算租金外,并从超期之日起每月按所欠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按下欠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逾期超过一月者,甲方有权限期收回所租物资。7、如有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钢管、扣件等设备。截止2019年11月30日,双方形成《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租赁站结算报告》,载明“截止2019年11月30日下欠材料:钢管75.5米、十字扣件10264套、直接扣件5228套、转向扣件1956套、20CM套筒1409个、顶托789个、3米钢丝绳97根、2米钢丝绳241根。租赁物资共产生费用1319510元(含租金、差配件赔偿金、维修费),该项目已付租金750000元,下欠租金等费用569510元。详情见双方签字确认的每月租金结算月报表”。2019年12月31日,依据双方确认的《租金结算单表》,被告累计欠付租金577937元。此后,原告经催收未果,于2020年4月10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经质证,截止2020年5月31日,被告尚有钢管75.5米、直接扣件4711套、20CM套筒1409个、顶托789个、3米钢丝绳97根、2米钢丝绳241根未归还。同时原告提供了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租金结算单表》,载明租金为37343元,此表因被告相关人员未签字,被告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金结算单表、结算报告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富畅租赁站与被告俊翔建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合同提供了相应的钢管、扣件、顶托、套筒等建筑设备,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租金,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支付的租金,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为577937元,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租金结算单表》载明此期间的租金为37343元,虽被告相关人员未签字,但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制作的租金结算单表有理有据,故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截止2020年5月31日,被告累计欠付租金615280元(577937元+37343元),有租金结算明细表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因违约金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结合被告已支付租金750000元的实际,且该款具体何时支付无明细,故本院决定按下欠金额的10%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528元(615280元×10%)。对于尚未退还的租赁物资钢管75.5米(13元/米)、直接扣件4711套(6元/套)、20CM套筒1409个(7元/个)、顶托789个(13元/个)、3米钢丝绳97根(30元/根)、2米钢丝绳241根(20元/根),原告请求予以返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若到期未能返还,则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物资损失57097.5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的租金615280元;

三、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违约金61528元;

四、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的租赁物资钢管75.5米、直接扣件4711套、20CM套筒1409个、顶托789个、3米钢丝绳97根、2米钢丝绳241根。若到期未能返还,则赔偿原告的物资损失57097.5元;

五、驳回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27元,由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金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谕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