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世君、包刚、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5民初2454号******
原告:包世君,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包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花园东路3号3幢1层33号。******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星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金泉乡石头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操,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包世君、包刚与被告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星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包世君、包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75725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6日,原告的父亲包上明受被告方聘请,在西充县板凳垭水库项目工程中从事搅拌工料工作,2018年6月29日下午5时许,包上明在正常上工期间突然死亡。经西充县人民医院急诊到达现场,诊断为生命体征消失,双膝有擦伤。同日,西充县人民医院向原告方下达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告知书等。经查,被告四川星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板凳垭水库项目工程的业主单位,被告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该项目是由二公司组织施工建设,其中搅拌工料等工程二公司非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龙操,由龙操负责安排人员组织施工。按法律规定,被告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工伤认定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属行政管理职责,对工伤认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主*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其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用工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单位,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不能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原告方未经相关认定程序,直接主*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不应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包世君、包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