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岳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岳县智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4153号

原告:四川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茶店子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6674497389。

法定代表人:王兰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安岳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090031103。

法定代表人:雷平,董事长。

被告:安岳县智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西段442号附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089875646F。

法定代表人:甘祥平,董事长。

原告四川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安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被告安岳县智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岳安公司与德盛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锦玺公馆A区一期劳务合同》;2.判决德盛公司、智远公司支付岳安公司工程款16837166元;3.判决岳安公司依法对安岳锦玺公馆1号、2号、3号、9号楼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智远公司系安岳锦玺公馆开发商,该工程总包单位为德盛公司。岳安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与德盛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了《锦玺公馆一期劳务合同》,之后双方解除了4号、8号楼的承包协议,双方在《锦玺公馆一期劳务合同》中对劳务工程的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进度款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有关部门进行主体备案,智远公司已对部分房屋对外进行销售。按照合同约定,德盛公司应支付岳安公司工程价款27659567元,另签证费德盛公司还应支付200000元,扣除德盛公司已支付的民工工资、租赁费外,德盛公司还应支付岳安公司工程款16837166元。时至今日,德盛公司未支付岳安公司任何工程款,且德盛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内、外墙抹灰工程再次发包给案外施工。岳安公司认为,德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将案涉部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案涉合同应当解除。为维护岳安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安公司提供的《锦玺公馆劳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显示案涉工程的实际履约人为刘建华、刘洛岐,岳安公司不是《锦玺公馆A区一期劳务合同》的实际相对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祖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 娟

书 记 员 杨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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