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403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361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9,334.4元。现因双方之间还有诉讼尚在审理中,双方同意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