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5执恢260号
关于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四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南兴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瑜、张洧铭、朱红杉、**全、***、陈贵莉、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3975万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0)渝0105执恢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郭胜勇
书记员 陈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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