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8843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本院审查,其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884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