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9214号
申请人: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11号A座5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18号。
负责人:***,该单位经理。
原告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2874元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名下银行账户12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华苑天华里支行)内存款4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价值132,874元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名下银行账户12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华苑天华里支行)内存款40000元。
案件申请费1,18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