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630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猫儿山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镇猫儿山村元宝山。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17-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猫儿山页岩机砖厂、第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