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猫儿山页岩机砖厂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630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猫儿山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镇猫儿山村元宝山。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17-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猫儿山页岩机砖厂、第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