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81民初10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现住洮南市。 被告:***,现住洮南市。 ***与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