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与被申请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2财保3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行负责人。
被申请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
法定代表人:*聋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吕国猛,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方良,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女,汉族,1947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账户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2、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3、在人民币50万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人民币17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市口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方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