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9529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身份证号码:440XX70。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身份证号码:520XX37。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代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钧,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身份证号码:220XX12。
委托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梓铭,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身份证号码:440XX18。
被告***,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身份证号码:220XX2X。
第三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2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