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289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领。
被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越栋。
原告**与被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