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4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6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045223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字(2023)第0962号仲裁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0000元,被执行人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950元。2023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4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