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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诉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京7101民初10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鑫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苏微
书记员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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