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玉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1民初107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玉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玉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5元,减半收取22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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