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34民初314号
原告:寻乌县食为天某某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XXXX00。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江西省寻乌县某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XXXX10XX。
原告寻乌县食为天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寻乌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寻乌县食为天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寻乌县食为天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寻乌县某某公司已达成庭外调解,原告寻乌县食为天某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寻乌县食为天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18元,减半收取4059元,由原告寻乌县食为天某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