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4民初592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