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射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24民初6784号
原告: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杜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射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高春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冠芹,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尧,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圣域公司”)与被告射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六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清,被告六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冠芹、周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和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6776.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圣域公司与六和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虾料车间土建工程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89万元,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付95%,余额5%作为质保金,期限为二年。2016年8月20日案涉工程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工程总价款经六和公司人员审计为935525元,且已支付95%。5%的质保金即46776.25元于2018年8月20日到期,然经圣域公司多次催款,六和公司仍未支付。
六和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实,但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掌于中,掌于中系借用的圣域公司的资质进行实际施工,故诉争质保金的实际债权人为掌于中,圣域公司并非适格主体。2.掌于中因与射阳县大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其在淮安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的债权242934元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淮安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与六和公司均是新希望六和集团公司下的子公司,淮安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为掌于中多付了242934元,现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圣域公司于2016年5月与六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以六和公司为发包人,圣域公司为承包人,就六和公司的虾料车间土建工程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89万元,付款周期条款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手续经审计后,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5%的质量保证金待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不计息一次性付清。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20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经六和公司审计总价款为935525元。缺陷责任期于2018年8月20日届满,六和公司未对案涉工程提出质量问题,亦未向圣域公司支付5%的质保金。
双方争议的事实为,是否存在掌于中借用圣域公司资质为六和公司虾料车间土建工程实际施工的情况。圣域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由其承建,掌于中系公司委托的项目经理,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会议记录,六和公司认为合同下方有掌于中的签名,掌于中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提交(2018)苏0924民初658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射阳法院应淮安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已对本案诉争的标的进行了查封,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圣域公司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与掌于中的账户往来情况。圣域公司认为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与圣域公司无关。本院在审理过程依法向掌于中进行了调查,掌于中陈述其为圣域公司委托负责六和公司虾料车间土建工程的项目经理,非实际施工人,同时调取了圣域公司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未发现圣域公司与掌于中存在款项往来,六和公司认为其向圣域公司打进的三笔款项(分别是2016年6月13日的26.7万元、6月23日的15.72万元、9月22日的5万元)均在当日或次几日内向名为陈雪姣的人转出,并要求可能的情况下调取陈雪姣的银行流水。本院认为,综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记录、掌于中的陈述及圣域公司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均与六和公司陈述的“掌于中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相悖,六和公司亦未完成掌于中为实际施工人的初步举证责任,本院对其辩解的掌于中为实际施工人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可能的情况下调取陈雪姣银行流水的申请亦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圣域公司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土建工程的施工项目。该工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经审计确认总价款为935525元,现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六和公司未提出质量问题,故圣域公司要求六和公司支付5%的质保金即46776.25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六和公司关于掌于中为实际施工人,圣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射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圣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677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射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士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顾明旺
书 记 员 倪士洋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