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1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至公司应返还华源公司欠款82358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合计853580元,自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均于每月1日前支付35565元,余款45585元于2022年3月1日前付清;如一至公司与其付款金额超过71130元,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华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一至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华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法官助理  李吉航 书 记 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