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1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至公司应返还华源公司欠款82358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合计853580元,自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均于每月1日前支付35565元,余款45585元于2022年3月1日前付清;如一至公司与其付款金额超过71130元,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华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一至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华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法官助理 李吉航
书 记 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