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异18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性,住成都市温江区。
异议人(案外人):***,女性,住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职务不祥。
被执行人:成都西蜀康馨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社区四组300号。法定代表人:王林素
被执行人:成都林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赞元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素,职务不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西蜀康馨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成都林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0)川0115执1310号。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