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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3622号之二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华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4524X。
法定代表人:王米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泽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68735N。
法定代表人:朱东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1元,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1428元,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卡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