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27民初1041号
原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23256B。
法定代表人: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女,山西岚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山西省岚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晋泰(岚县)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坤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1,减半收取1280.5元,由原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