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校供热工程公司

***、天津市亚东科技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民终4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亚东科技实业公司项目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亚东科技实业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高校供热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86号(新10**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亚东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亚东科技公司)、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教委)、天津市高校供热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高校供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于1990年从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所属天津津新华塑料厂调入天津市高等院校科技开发区集团化工轻工业技术开发公司所属天津市亚东精细化工公司,任项目经理,主管实验动物、设备设施、无菌室的技术开发项目,在1993年我部承接了农业部国家家禽育种中心的城建施工工程,上诉人是主管负责人,***是法人,他以亚东科技公司名义诬告我贪污公款20万元。上诉人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收审20多天,检察院没有查处上诉人的贪污证据,将上诉人释放,也没有结论。上诉人1994年10月13日因患急性乙型重症××住院,于1994年12月27日出院,出院后就没有找到单位,亚东科技公司消失了。***出于对我的陷害,1993年国家体制改革,将在职职工以前的工龄转为社保,亚东科技公司没有给我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我现在没有社保、医保,无法办理工龄审定及退休事宜。
天津市教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办理工龄审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天津市教委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另上诉人主张的请求早日过了诉讼时效。
高校供热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高校供热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亚东科技公司未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为原告办理工龄审定和退休相关手续,承担民事赔偿,赔偿自1997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生活医疗费2000000元、晋职晋升待遇2000000元、住房公积金待遇等2000000,共计6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自述1990年调入被告亚东科技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1994年10月13日因患病住院,同年12月27日出院,出院后被告亚东科技公司失联至今。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亚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原天津市南开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一份、《企业干部定级审批表》一份、《一九九○年企业职工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审批表》一份、《天津市企业职工档案工资管理卡》一份。其中《企业干部定级审批表》、《一九九○年企业职工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审批表》均加盖了被告亚东科技公司的公章,落款日期均为1990年;《天津市企业职工档案工资管理卡》中记载“单位为天津亚东科贸实业公司”,工资最后变动执行日期为1994年1月。庭审中,原告同时自述其与被告亚东科技公司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亚东科技公司亦未为其办理过工龄审定手续,原告亦未自行缴纳过社会保险。另查,1991年9月,天津市亚东精细化工公司更名为本案被告亚东科技公司。依据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被告亚东科技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主办单位为天津市高校科技开发集团所属化轻工业技术开发公司;1996年5月7日,原天津市南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技术产业园管理所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被告亚东科技公司营业执照,该《处罚决定书》同时决定被告亚东科技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一切未了事宜由出资者负责。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亚东科技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与《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中“业务标志”表述不一致,一审法院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致函,该分局回复“分局档案室现有文书档案资料,企业于1996年5月吊销”。再查,被告高校供热提供被告天津市教委致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函件一份,上书:“天津市高等院校科技开发集团系我单位下属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现向我单位申请注销。经研究决定,同意该企业注销。该企业债权债务现已清理完毕,若有遗留问题,由天津市高等院校科技开发集团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落款日期为2008年1月25日。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办理工龄审定和退休相关手续的问题,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涉及。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1997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生活医疗费2000000元、晋职晋升待遇2000000元、住房公积金待遇等2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的问题。其中生活医疗费及晋职晋升待遇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天津市教委及被告高校供热存在劳动关系或法律上的其他关系,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因非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办理工龄审定和退休手续、赔偿住房公积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涉及。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生活医疗费及晋职晋升待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缺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办理工龄审定和退休相关手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生活医疗费、晋职晋升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其中生活医疗费及晋职晋升待遇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天津市教委及高校供热存在劳动关系或法律上的其他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无不当之处。关于住房公积金待遇,因非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晶
代理审判员邵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姜腾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