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寿光市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9民初116号
原告***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广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建新街化肥厂西邻50米。
法定代表人聂朋。
被告潘某。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966号院14958号沿街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吕晓、侍香钰,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潘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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