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3337号
原告:***,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鹰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5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