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3650号
原告:***,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茌平移动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184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茌平移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