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与单正争、定远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8961305XA。
法定代表人:赵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行政中心东副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7114230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远县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华龙公司、扬州托普莱特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城投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查清该部分事实是确定本案工程款支付主体的基本事实,故需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