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异37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B484632152。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鲍山花园南区公建7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264820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委会对本院冻结其名下账号中500万元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鲁011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委会的异议。*****委会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2)鲁01执复41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以历城法院未查清所冻结款项来源及查封顺序即驳回*****委会的异议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2022)鲁011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回重新审查。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委会称,解除对*****委会在济南农商银行账户500万存款的冻结措施,账号为********。事实与理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委会银行存款500万。该笔款项并非*****委会财产,而是***街道拨付的土地征收款和用于补偿村民的拆迁安置过渡费、涉农补贴、低保补贴、残疾人补助、社会救济补助、扶贫补助、教育补贴等民生资金,是大部分村民赖以生存的保障,有资金来源和拨付证明为证。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之22、29条规定: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产生活保障。因此,法院不应当冻结款项,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立即解除冻结,保障全体村民的权益。
*****委会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委会单位存款对账单;2.龙湖指挥部报销凭证签批单及收据打印件;3.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4.协议书、报销凭证签批单及收据复印件;5.2022年春节土地款发放汇总表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6.工业北路沿线龙湖项目发款明细表复印件;7.工业北路沿线龙湖项目新增人口发款明细表;8.***拆迁安置工程2021年1月过渡费预算表复印件。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以(2022)鲁0112财保22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委会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901XXXX)的银行存款50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以(2022)鲁0112执187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283.04万元并解除剩余案款的冻结。2022年1月11日,本院以(2022)鲁0112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委会上述账户350万元,现该笔冻结为第一顺位冻结。同日,经**建筑公司申请,本院以(2022)鲁0112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委会上述账户500万元,现该笔冻结为第二顺位冻结。
2021年12月30日,*****委会名下账户********显示余额8151053.34元,之后无往来款,2022年1月4开始显示电费、跨行转入等进账,同日该账户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票入账两笔,金额分别为1396200元和10000000元,共计11396200元。该两笔金额由*****委会提交的单位存款对账单(编号RSABD695);龙湖指挥部报销凭证签批单两张,报销事由一栏中记载“***村土地征收费用(预支付1000万元)”以及“***村土地征收费用,向指挥部借款30万元需要在这次土地征收费用中扣除,应支付139.62万元”;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0106398926、0106398927、0106398928)证实为土地征收费用。之后该账户有数笔往来款项。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冻结该账户,冻结时该账户余额为********.14元。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该账户除去代收税费及抗疫捐款外共有进账3636764.72元。
另查明,2022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委会名下账户901021300201********向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账户90102300201********转账六笔共计8357500元。经核实,上述款项系*****委会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将土地补偿款用于村民发放过节费、缴纳养老保险和日常开销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止执行等执行措施;……*****委会主张本院所冻结其银行账户内存款非其财产,而是***街道拨付的土地征收款等民生资金。*****委会提交的证据证实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确有两笔土地征收安置费的款项共计1139.62万元,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上述规定,当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时,除支付土地承包户的征收补偿安置费之外,其余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可以作为村委会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用于清偿村委会对外所欠债务。本案中,该账户于本案冻结日即2022年1月11日有存款余额17353068.14元,除去上述土地征安置补偿费1139.62万元的80%即支付土地承包户的征收补偿安置费911.696万元、本院(2022)鲁0112执1871号案件扣划的283.04万元及(2022)鲁0112财保63号第一顺位冻结350万后,账户剩余可支配金额为1905708.14元,自本案冻结之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该账户共进账3636764.72元,即截止2023年1月13日,该账户被第一顺位冻结后尚有可支配金额总计5542472.86元,超过本案冻结金额。另外,*****委会已将该账户中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部分款项用于村民的过节费发放、村民养老保险的缴纳和日常开销等。因此,本院冻结的其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不涉及土地征安置补偿费应支付土地承包户的资金数额。故对*****委会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