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4650号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264820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程,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怀法(郓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B484632152。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程、***,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支付建设工程款2228236.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以尚欠工程款536723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计2018年6月4日止;②以尚欠工程款436723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至计2018年6月19日止;③以尚欠工程款236723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计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2月9日止;④以尚欠工程款201723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0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⑤以尚欠工程款985122.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计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支付济南**公司工程款2031452.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以尚欠工程款6557759.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计2019年3月30日止;②以尚欠工程款4557759.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计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③以尚欠工程款2557759.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1日计算至2021年2月9日止;④以尚欠工程款407759.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0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⑤以尚欠工程款1623693.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8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济南**公司与***村委会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了《***村旧村改造安置地块E3#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村旧村改造安置地块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济南**公司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开工建设,工程按期完工后,实际交付***村委会并已入住。后济南**公司与***村委会双方委托山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核,经工程造价审核确认两个工程总承包价分别为19702453.35元、16236930.96元。自工程交付后,***村委会仍欠济南**公司工程款总计4259689.25元未支付。济南**公司多次催还,***村委会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给济南**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现为维护济南**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村委会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第37条双方约定了向济南仲裁委提起仲裁,因此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签订的三份建筑施工合同,根据村委会账目显示工程造价为18928338.37元,并非济南**公司所诉1900万余元。双方在违约索赔合同条款中,并没有直接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而是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济南**公司起诉之前均系双方协商解决,没有支付过任何利息,济南**公司要求支付利息没有合同约定,况且济南**公司施工结束时间远远晚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济南**公司逾期交付工程,因此济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截点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济南**公司的逾期时间大约在2017年交工,合同约定的是2014年交工。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即使有利息的话,济南**公司也只能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期限的利息损失。济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村委会同意支付本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29日,济南**公司(承包人)与***村委会(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村旧村改造安置地块E3#楼工程;二、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内容(不含基坑支护、降水消防工程);三、开工日期为2013年3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五、合同价款为1787.85万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双方协商调解;(2)采取第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济南**公司(承包人)与***村委会(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庄安置地块配套工程;工程地点:***庄;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承包范围:图纸内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五、合同价款为12397146.75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双方协商调解;(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签订后,济南**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5月7日,***旧村改造安置房E地块工程3#住宅楼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就案涉工程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认为该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2018年5月31日,山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2022年4月6日,济南**公司与***村委会共同出具***旧村安置地块(二)3号楼付款表,双方均认可***旧村改造安置房E地块工程3#住宅楼工程总造价数额为18928333.37元。2018年6月27日,***庄安置地块配套工程经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2018年12月12日,山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该工程结算造价为16236930.96元。***村委会对此无异议。
4.***旧村改造安置房E地块工程3#住宅楼工程总造价数额为18928333.37元。截止2017年6月5日,***村委会共支付济南**公司3号楼工程款13350096.48元;2018年6月5日,***村委会支付济南**公司E3#楼工程款1000000元;2018年6月21日,***村委会支付济南**公司E3#楼工程工程款2000000元;2021年2月10日,***村委会支付济南**公司E3#楼工程工程款350000元。***村委会尚欠济南**公司E3#楼工程工程款共计2228236.89元。
***庄安置地块配套工程审定该工程结算造价为16236930.96元。截止2018年3月,***村委会共支付济南**公司配套工程工程款8055478.6元;2019年1月31日,***村委会向济南**公司支付配套工程工程款2000000元;2020年1月21日,***村委会向济南**公司支付配套工程工程款2000000元;2021年2月10日,***村委会向济南**公司支付配套工程工程款2150000元。***村委会尚欠济南**公司配套工程工程款共计2031452.36元。
本院认为,济南**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济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济南**公司要求***村委会支付E3#楼工程剩余工程款2228236.89元及配套工程工程款2031452.36元,共计4259689.25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村委会抗辩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争议的解决第37条双方约定了向济南仲裁委提起仲裁,因此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村委会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书面异议,对***村委会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济南**公司主张的拖欠工程款利息问题。本院认为,***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济南**公司以***村委会逾期付款为由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旧村改造安置房E地块工程3#住宅楼工程及***庄安置地块配套工程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12月12日由山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结算报告,因此***旧村改造安置房E地块工程3#住宅楼工程利息应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庄安置地块配套工程的利息应自2019年1月10日计算。
***旧村改造安置房E地块工程3#住宅楼工程利息为:截止2018年6月29日,***村委会尚欠济南**公司工程款本金为2578236.89元。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578236.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的利息,以2578236.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2月11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28236.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庄安置地块配套工程利息为:截止2019年1月10日,***村委会尚欠济南**公司工程款本金为8181452.36元。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以8181452.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6181452.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以6181452.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10日,以4181452.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31452.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济南**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5000元,系其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并提交了保全保险费发票加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4259689.25元;
二、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旧村改造安置房E地块工程3#住宅楼工程利息为: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578236.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的利息,以2578236.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2月11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28236.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庄安置地块配套工程的利息为: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以8181452.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6181452.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以6181452.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10日,以4181452.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31452.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39元(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