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1民初288号之七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黄花滩镇富康新村东面蓄水池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
被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62元,减半收取320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建琴
书 记 员 石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