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武君,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九江社区******房。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以有关情况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陈明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燕
书 记 员 唐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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