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4民初135-1号
申请人: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888号金地雄楚一号商2栋6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石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4万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分公司提供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4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