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鄂0804执保10号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4执保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金地雄楚**商******。
法定代表人:石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鄂0804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4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