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10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7318J(9—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金水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1日出生,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渡漕项目部副经理,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西南门镇拐楼行政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三坪农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宇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温泉镇。
上诉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进行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且未经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即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内容未记入庭审笔录,也没有其他书面记裁。当庭宣判后也未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综上,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蓝文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