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3民初3641号
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3MA2NB95670。
经营者:***,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城市综合体(万茂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079282。
法定代表人表:郁焕兵。
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