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539号
原告:宿州市汉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金泰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又名冯晓东),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刘和海,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山南城市综合体(万茂中心)1栋2103。
法定代表人:郁焕兵,系总经理。
被告:安徽农业大学,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负责人:夏涛。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事处凤凰大道南头南头埇桥区农机局院内。
负责人:欧三青。
原告宿州市汉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又名冯晓东)、刘和海、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宿州市埇桥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648292.26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承建安徽农业大学皖北综合试验站工程。2018年5月29日,被告***、刘和海和***代表中通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安徽农业大学皖北综合试验站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合同书,将安徽农业大学皖北综合试验站室外附属工程(道路、绿化)分包给原告承建。原告依约进工地施工并完成所有工程,后经工程结算,被告中通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总价共计998292.26元。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中通公司陆续支付原告350000元,现尚欠工程款648292.26元。另查,皖北综合试验站项目工程的发包方为被告安徽农业大学及宿州市埇桥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管理委员会。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原告提供了被告***、***的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宿州市汉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毛雷
审 判 员 孙建议
人民陪审员 刘 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