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25民初731号
原告:天水市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1。
被告:汪某某(系杨某某1妻子)。
被告:杨某某2(系杨某某1长子)。
被告:杨某某3。
被告:候某某(系杨某某1儿媳)。
被告:王某某(系杨某某1母亲)。
被告:杨某某4。
被告:杨某某5。
被告:杨某某6。
被告:杨某某7。
被告:杨某某8。
被告:杨某9。
被告:杨某某10。
被告:杨某某11。
原告天水市某建筑公司诉被告杨某某1、汪某某、杨某某2、杨某某3、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4、杨某某5、杨某某6、杨某某7、杨某某8、杨某9、杨某某10、杨某某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天水市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市某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某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水市某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